词语详解 词 · 义 · 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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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律例馆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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释义

1.清代官署名。顺治二年始设;乾隆七年隶刑部。掌修法令,刊定条式颁行。每经五年汇辑编排,称小修;满十年,重新补充删减,定为宪典,颁行全国,称大修。此外,兼掌稽核各司案件。参阅《清史稿.职官志一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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字拼音五行康熙笔画人名位置偏好字义摘要
律 lǜ 火 9 首字(首 84.2% · 末 7.9%) (形声。从彳,聿声。本义法律;法令);同本义 (多指具体的规则、条文);
例 lì 火 8 皆可(首 34.7% · 末 40.8%) (形声。从人,列声。本义比照) 同本义;例,比也。--《说文》。按,礼记
馆 guǎn 木 16 皆可(首 26.9% · 末 26.9%) (形声。从食,官声。馆”,供宿供膳,所以从食”。它的异体字作舘”,说明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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